【信息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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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购〔2017〕24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校,人民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有关要求,现就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仪器项目的组织形式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按照部门集中采购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预算金额超过150万元的科研仪器项目原则上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科研仪器部门集中项目备案
各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科研仪器项目进行初审、汇总、监督和督促落实。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的备案程序如下:
1.采购人应根据部门预算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市场调研、需求整理、专家论证、内部审核等相关工作。
2.主管预算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向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3.采购人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选择采购活动组织形式: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4.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根据单位提供的备案资料,向采购人出具部门集中采购回执。
三、采购进口科研仪器备案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论证结束后,将相关专家论证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部门集中采购回执中明确进口产品采购金额。
四、变更采购方式审批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为“科研仪器设备”,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将予以优先审批。
五、评审专家选择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随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供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的相关资料,充实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六、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公开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制定和审核,专家抽取、项目评审、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实行集体决策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好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七、其他要求
各地州市参照本文件执行。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