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房屋及构筑物租赁--委托资料清单
(适用于和田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房产及附属设施、厂房、体育场等租赁类项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申请表》(附件1)。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如无法提供的,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开具证明材料。
3.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有权限部门同意资产出租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中应包括:出租方式、租期、租金底价等;租金底价≥200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出租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出租人须提供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若两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或因故无法办理的,须提供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材料。
5.资产租赁《评估报告》。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亲自经办的,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7.《出租方案》(附件3)。
8.优先承租权人证明材料(如有)。提供原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①法人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9.《标的物信息调查表》(附件4)。
10.《房屋出租项目现场踏勘表》(附件5)。
11.中介机构《委托合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适用)。
1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入场交易协议》(附件6)
13.《声明和承诺》(附件7)。
14.标的照片及地图定位(不少于2张)。
15.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各要件如能提供原件的,均应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附件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申请表
出 租 方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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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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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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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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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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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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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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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情 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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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意向 (单独出租 或整体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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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形式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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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出租 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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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是否有优先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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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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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核准 或备案情况 |
评估结果(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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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备案(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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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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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机构名称(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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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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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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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日。(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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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式 |
¨公开拍卖 ¨公开招标 ¨其他方式: |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兹委托我单位 同志在贵中心办理 项目资产出租相关事宜。其可代表我单位对出租具体事项进行同意、放弃、变更等意思表示,为我单位与贵中心就该项目租赁相关事宜接洽的唯一经办人。
本委托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鉴证结束止有效。
委托郑重承诺:
1.受托人具有合法的代理资格;
2.受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及委托书有效期限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委托人郑重承诺委托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预留签名:
受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仅供参考)
出租方案
一、出租资产的概况(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内容为准)
(一)房屋的位置:
(二)交通情况:
(三)资产面积及现状
房屋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规划用途: 现状: (无原承租人,有原承租人)
二、出租期限、标的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等
(一)本项目优先权人是: ;租赁期: 年;免租金装修期 天。
(二)标的基本情况表:
序号 |
标的名称 |
面积 (平方米) |
层数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增价幅度(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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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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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如有递增,从合同生效第二年起,每年以 递增率增收租金。)
(四)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结算:承租方应首年向出租方交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并于正式租赁合同签订前交清。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任何责任,出租方应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三、资产租赁的要求
(一)意向承租方主体资格要求: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在工商、税务、银行、检察等部门没有不良信誉记录,遵纪守法。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承租方应同意按现状交接并开展相关租赁经营活动,并承担全部物业费用(包含:水、电、暖、税费、消防、垃圾清运、保洁、综合治理费等各项费用)。
(三)租赁用途: 。承租方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容许经营 等项目。
(四)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租赁资产情况以交接时的《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并作为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经营管理使用和承租方交还时的验收依据,并签订租赁资产移交《确认书》。
(五)租赁物的维护与修缮: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租赁物的装修与改建: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需要自行对房产进行装修、改建的,须事先向出租方提交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进行,不得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租赁物的收回及验收: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的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保持完好状态,保证能正常使用。出租方依据租赁时签订的《资产移交清单》、《确认书》及租赁合同收回及验收。
(八)出租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出租方有权检查并督促承租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使用租赁物;承租方因经营等原因需要出租方出具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出租方有义务出具。
(九)承租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相关证照且承担全部费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所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产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等事故责任,并对事故给出租方及其他相邻方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不得占用公用面积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摆放物品;租赁期满有意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届满 30日前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方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对承租方的特别要求:租赁经营期间,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服从出租方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宣传宗教极端思想,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核实,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承租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表须正反面打印,并加盖骑缝章。
出租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标的物调查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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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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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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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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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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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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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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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提供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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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其他债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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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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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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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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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提供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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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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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提供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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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是否有需要批漏的瑕疵(如有需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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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需提供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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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或招标委托协议签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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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提供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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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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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提供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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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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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的出租起始价(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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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实地查验情况:已实地核实,与评估报告一致 |
必需提供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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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字) 联系方式 |
拍卖/招标公司(公章) 联系方式 |
附件5:
房屋出租项目现场踏勘表
项目名称:
日期:
序号 |
踏勘项目 |
勘察内容 |
现状确认情况 |
是否确认 |
1 |
出租标的位 置 |
与证载位置及出租要求表述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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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具体门牌号与产证是否一致,无门牌号的房屋的方向位置表述是否准确无歧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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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租标的范围及面积 |
证载面积、所在层/总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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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是否存在较大误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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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房屋或产权证为大证出租范围是否明确可以明确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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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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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权属不明附属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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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租标的水电情况 |
有无水电以及独立水电表,是否需要水电增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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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租标的用途 |
与房屋证载用途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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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是否对周边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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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的环评及消防要求是否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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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现状 |
是否存在原承租人以及房屋是否清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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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设备设施是否在租赁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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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存在可移动附属物,可移动附属物是否在租赁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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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租标的成新情况 |
出租标的建成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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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租标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情况 |
有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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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租标的相关瑕疵 |
墙体、屋面有无明显渗漏痕迹,相关管道、主体结构有无破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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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
周围环境,特殊标的特殊要求事项的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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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签字: 拍卖/招标代理人签字:
附件6:
国有产权入场交易协议
委托人(盖章):
交易平台(盖章):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拍卖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848400
拍卖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丙方): 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杭州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文大强
电话:0903-2095007 邮编:848400
甲方与乙方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乙方在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甲方持有(拥有处置权)的 通过丙方交易平台拍卖租赁,并在丙方平台公开开展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拍卖公告、线上线下报名、线上线下缴纳保证金、报名申请受理、发布结果公示、资金结算、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田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行发规〔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甲方持有(拥有处置权)的 ,通过拍卖的方式进入丙方场地及平台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一致,签订本国有产权入场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委托期限
委托期自签订《国有产权入场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或终止。
二、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 公开出租。
2、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平台,组织拍卖出租甲方持有(拥有处置权)国有资产。
3、丙方自愿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乙方提供交易服务。
三、服务内容
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以下拍卖事项: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出租资产权属信息、有关部门的批准国有资产处置文件、资产面积、出租资产照片等,制作《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需要公示的文字类说明;并按规定在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拟定和发布和田地区国有产权交易拍卖公告及相关信息。
2、依法依规组织完成好委托项目的全流程拍卖活动,开展业务咨询服务,组织踏勘现场或答疑会(如需要),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核和确认,督促意向承租人交纳招拍挂保证金,依法按规组织拍卖会,向承租人提供成交确认书,发布结果公示,督促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缴纳成交价款等全部交易流程工作,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及业务指导。
3、乙方对拍卖活动的全流程合法合规性负责,同时负责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4、委托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服务费用
拍卖成交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承租人按约定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 %作为拍卖佣金,乙方向丙方支付该项目所收取拍卖佣金的50%作为交易服务费,乙方对于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拍卖未成交的,乙方、丙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竞买保证金的处置
1、拍卖成交后,承租人在完成合同签订与备案,并按约定足额缴纳交易价款(或首期租金)、拍卖佣金、履约保证金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按原途径无息退还;
2、承租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用于抵扣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等。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将全额竞买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拍卖佣金,如有剩余款项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司法裁定作为违约金转至出让人账户。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由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承担,与交易中心无关:
(1)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承租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低报价的;
(3)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竞买申请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的;
(6)承租人未按约定缴纳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7)承租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备案的。
4、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相关价款,甲方可以重新交易。重新交易时,原承租人不得参加,且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优先扣除违约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拍卖佣金后,依次用于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原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六、档案移交
由乙方在受托交易业务结束后 15 日内整理移交,经丙方审核同意,丙方归档。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拍卖项目所需的必要文件资料和有关技术、要求、标准等。
2、对乙方拟定的实施方案、公告、报名资格确认资料、成交确认书、结果公示等进行审核并可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3、对乙方实施的委托代理事项有监督、管理、质疑和中止及终止的权利。
八、乙方义务与责任
1、负责受托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文件的编制,并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对受托代理项目的依法合规和规范有效实施承担全部责任。
3、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管理。
4、受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若因实施人员工作失误或有意泄露应保密的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甚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遵循甲方和丙方的业务指导,项目实施过程受甲方监督。
九、协议解除及终止
1、委托代理期限内,三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如一方需要变更协议的,应和其他两方协商,并就变更事项签署书面文件。若甲乙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仍应依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2、所有有关本协议的补充合同、修改均需要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确认方为有效,但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协议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1)服务委托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决定不再委托的;
(2)三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的。
十、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改正、提前终止本协议等措施,并有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由于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导致甲方交易活动失败,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的不良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本协议为三方自愿签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任何部门提出甲方支付的代理服务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不得向交易项目的意向承租人及承租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出收取拍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的要求,否则视为违约。
十一、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与竞买申请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将按照双方争议对应的仲裁或判决结果处置竞得人(承租人)缴纳的拍卖佣金。
十二、协议生效及其他
1、委托代理各方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委托项目的授权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具体联系和协调处理招拍挂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丙方(公章): 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附件7:
声明和承诺
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拟在贵中心进行 的出租业务,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上述出租资产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资产的合法处分权,对该资产出租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2、上述出租资产及随其租赁的相关权利,于出租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租赁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3、贵中心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中心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4、我方确保上述出租资产在租赁期间不发生与向贵中心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中心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5、贵中心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6、确定最终承租方 10 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7、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出租方:(签章)
年 月 日